文/ 苏慈安(牧师,诗巫卫理神学院讲师)
在马来西亚,当前“死刑废存”是一个极其引起热烈争论的课题(issue),也是一个复杂
的法律立案的问题(juridical matter)。政治界、宗教界和人权界的人士都各自发表他们的看法与立场;再加上,首席署有关部长公开的的说,“今年3 月,内阁在废死议决上绝不U 转”,“不支持这废死法案的议员要辞职”等等,有一个议员表达自己个人立场——反对废死——结果在报章中榜上有名,招来批评之声,吵得全国沸沸扬扬。
赞成死刑者,如“反废死联盟”认为,杀人填命,是杀人者罪有应得,不然杀人不必偿命,犯罪惩罚降低,触发了更多凶徒干案的动机,使社会更失去安全感。
反对死刑者多以人道、人权,生命可贵为由,呼吁政府不应用残忍手段夺取人的生命。有关部长会见一些受害者家属,说他们同意废死,让死囚继续被关押;其原因是:可能误判;受害者家属认为死刑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如:过正常生活,不再有痛苦;可以用终身监禁取代死刑。
“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各说各有理,亦各有支持者。
那么,身为基督徒的我们,要怎样看待死刑的存与废呢?
容许我用卫斯理的“四大支柱”(Wesleyan quadrilateral)进行讨论,即圣经(Scriptures)、传统(Tradition)、理性(Rreasoning)与经验/实践(experience or action)。
一. 从圣经角度来看
首先,我必须声明一下:当我们从圣经来讲“死刑”,我们会面对许多解经、神学和信仰立场的不同,不能在此一一论述。今晚的重点是概略地指出圣经直截了当明说死刑!
圣经中的刑罚方式很多,鞭刑(申廿五3,林后十一24);罚款(申廿二13-19)。今晚的座谈是以“死刑”为主。
死刑的定义是什么?
死刑(capital punishment),“capital” 这个字根源自拉丁文“caput”,head 头颅。在马来
西亚,死刑也被称为“death sentence”。死刑就是把犯人断头,或任何致死方式处置犯人。从基督教的观点来看,死刑的定义是“以上帝之名用人的手合法地剥夺上帝赋予另外一个犯罪之人的生命权利。”
最早关于“死刑”的记载出现在主前18 世纪巴比伦的汉摩拉比法典(Law of Hammurabi)中。这一份最早的法学文献依据“以眼还眼”的实质应报观(lex talionis)来主张死刑的合法地位。换句话说,这文献认为神明赋予统治者立法和执行死刑的权柄,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公义,其背后的原则就是:受害者必须得到公平公正的报偿。这也帮助我们了解何以圣经中有多处论及死刑。
另外,我们要了解,旧约圣经中的律法是宗教性的,是上帝与以色列百姓签订的盟约。倘若百姓遵守盟约,上帝将赐福给他们;倘若百姓违背盟约,上帝将咒诅他们。律法的特色是在维护盟约的遵行,因此对于违背盟约的罪行,有处罚的规定,包括死刑。
有关死刑的经文大部分是出现在摩西五经中(即出埃及记至申命记),是上帝在旷野时借摩西向以色列人宣布的。论到死刑,摩西五经中,有用到“治死”、“打死”(多指用石头) 这些字眼不下六十多次,可见圣经直接说明死刑,是上帝主导的。
我们可以从死刑的宣告、死刑的对象、死刑的形式、死刑的执行几方面来论述旧约中的死刑。
1. 死刑的宣告
在挪亚的时代,人在地上的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上帝就对人类宣判死刑,将其从地上除灭,只拯救挪亚一家人。后来上帝与挪亚立约,祂说:“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
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上帝造人是照
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九5-6)。这是上帝对死
刑的宣告,罪行是杀人、流人血,因为是照神的形
像创造,是极其尊贵的;所以,祂要保障人的生命权。
2. 死刑的对象
在旧约时代,犯了这十九项罪行的人可被判死
刑,包括了:杀人、违抗祭司和法官的判决、在法
庭上作假证供陷害他人、牛主疏忽让牛触死他人、
敬拜其他神明、咒诅亵渎上帝、行邪术或巫术、召
鬼问卜解梦、冒充上帝的先知或作别神的先知、在
安息日工作、男子与男子(或女子与女子)发生性
关系、人与动物发生性关系、婚外性行为、婚前性
行为、强奸、乱伦、忤逆及殴打咒骂父母、绑架他
人为奴隶、祭司喝酒后进会幕、迁移会幕时搬运工
人触到圣物等。
3. 死刑的执行方式
圣经中常见的死刑执行方式有三,兹说明如下:a. 石刑(民十五36;申十三10,十七5,
廿二21;约八5);b. 火刑( 创三十八24; 利廿一9, 廿14);c. 十字架刑 (太廿七38)。
4. 死刑的执行
a. 充分根据:物证、境证、人证,包括当场与情境考量,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申十七6-7;廿二23-27)
b. 判决谨慎:要经审判官作裁决(申十七12)
c. 分清案件:杀人与误杀区分,性质不同——杀人死刑;误杀,另有定案,如:预备逃城(民三十五16-34)
当然,我们也从探讨死刑时,发觉颁发死刑的上帝是一位公义又怜悯的上帝。祂对违背死刑律法者施以死刑,但另一方面,祂显出祂怜悯的一面:如该隐谋杀兄弟却不用受死(创四1-16);为误杀者预备逃城(民卅五16-34);大卫犯了奸淫及杀人却没有被处死(根据撒下十一1-12,15)。今天我们要小心,这样一位公义又怜悯的上帝的行事方
法并不能用来支持死刑废除论。而且执法者、在位者知法犯法,逃避处罚也不可成为废除死刑的根据。到新约时,死刑这两个字似乎未出现过,所以,有人认为新约没有死刑的教导。因此,用这个理由来提倡死刑废除论。
我认为我们必须了解一个明显的历史事实:旧约是论神权统治,而新约则是政教分离。
就如我之前所论,基本上,旧约是一种宗教国家的模式,国家律法和旧约圣经是合在一起的,圣经法律就是国家法律。但新约时代的主耶稣时期、使徒时期,都是政教分离:政治受罗马帝国管辖,信仰则是圣经。罗马帝国政府并未将圣经法律直接拿来当国家法律。
因此,主张新约已经废除死刑的基督徒,严重忽略了这个重要的背景因素。
换言之,在新约时期,死刑不再是由教会群体来负责,而是由国家政治权柄来负责,二者已经分割开来了。
教会没有审判或执行死刑的权利(如:主耶稣没有审判或执行死刑、保罗没有审判或执行死刑),但这并不表示新约就否定死刑。
事实上,这时死刑的权柄与判定,已经移转到国家身上,并不是死刑就被废除了。其实,身在当时的耶稣、保罗、教会与信徒,根本没有审判死刑的权力,也没有执行死刑的权力。
这样,我们就明白,为什么当时主耶稣并没有判刑淫妇人死刑(约八7)。耶稣仅是为了揭露法利赛人的伪善。法利赛人试图让耶稣破坏旧约律法,并且违背罗马法律,这样他们就可以陷害耶稣了。
法利赛人恨透了主耶稣,想让祂死,但他们没办法透过宗教法庭处死祂,而是必须透过罗马帝国的政府(巡抚彼拉多)来进行死刑的审判与执行。
保罗并没打算判教会乱伦信徒死刑(林前五9-13),使徒保罗肯定政府恰当地使用死刑的权利(罗 十三1-5);政府是上帝所设立的,是上帝的仆人。
这也就是说,耶稣以及保罗,在当时并没有判人死刑的权柄,也没有执行死刑的权柄。但是,这并不表示他们就反对政府判人死刑。
其实,“该撒的归该撒,上帝的归上帝”(太廿二21),这样的原则与分寸,才是新约时期的原则与写照。
当时的政府并不判淫妇死刑,不判乱伦者死刑;所以,基督徒服从政府,顶多只进行教会惩戒,将犯罪者逐出教会(ex-communicate),并不判人死刑。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反过来说新约已经否定了死刑。
总括来说,圣经明明记载死刑:上帝是死刑的设立者;死刑是上帝的诫命与律法,要尊重和维护生命,社会的公义,受害者得到公平的报偿。上帝授予政府立法和执行死刑的权柄与权力。既然圣经这么清楚说明死刑,那么,为何基督徒对死刑还有不同的看法呢?现在,我们从传统角度来探讨。
二. 从传统角度來看:
当我们翻阅历史时,我们就会发觉历代来,基督徒对死刑的看法分成两派:赞成或废除。历代来,赞同死刑的教父、神学家与学者不外提出下列理由说明:
1. 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造的,其生命有内在的神圣性(innate sanctity of life),人人都当尊重,也是对上帝的敬重。
2. 谋杀者是得罪创造生命的上帝。
3. 死刑有阻吓作用。
4. 若不以死刑对付重犯,对大众不公平;特别是那些死不悔改,誓不回头的罪犯。
5. 死刑是维护生命的法律行动, 而不是缺乏爱心,残酷,不人道的道德行为。
6. 圣经容许死刑。
另一方面,提倡死刑废除论者也有他们的理由:
1. 死刑剥夺了罪犯所有未来改过迁善的的可能性。
2. 十架救恩带来了人与神的和好及人与人的复合。
3. 法官是人,难免有误判,使被冤枉的人死于非命,正是犯了 “不可杀人”诫命。
4. 生命的主权在上帝手中,废除“死刑”是在防止人超越了上帝的权柄。
5. 爱及宽恕才能得真正的释放,报复心理只有一时之快。
6. 圣经启示的渐进:
a. 律法时代到恩典时代(如:行淫被抓的妇人,没有被治死)
b. 律法条文到律法精神(不可杀人vs 恨人就是杀人)
c. 执行刑罚到耶稣代赎(耶稣十架救恩赦免一切罪)
d. 对罪无力到得胜罪恶(在基督里是新造的人,林后五17)
7. 普世教会推动的趋势:
a.10/10 是反对死刑日。
b. 天主教通谕:
教宗方济各一直致力于废除死刑。他在2017年10 月参加《天主教教理》出版25 周年活动时就提出:“不论是以何种方式执行,死刑是不人道的措施,且伤害人性尊严。死刑本身就违背福音,因为这是自发性做出剥夺人命的决定,但生命在造物主眼中很神圣,且这些人(的罪过)最后也只有神能审判。”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基督徒对死刑有不同的看法,主要的原因是在于他们从不同解经、神学、人道、伦理的角度来看死刑,而产生不同的立场。坦白说,基于传统的理由,这样的争论是永无止息的。
虽然如此,我们仍然要保持冷静的眼光和理性的态度来看待死刑,特别是目前马来西亚在争论的废死论。
三.从理性的角度来看
目前马来西亚讨论有关废死论的论点是什么呢?那就是以终身监禁替代死刑,而不是说谋杀者不会得到法律的制裁!其重点是:
a. 凶手必须得到法律的制裁。
b. 死刑并不是好的惩治措施,更不是唯一的选择。
c. 以终身或长期重刑监禁,比起死刑所要达到的目的,更能塑造谋杀者或安抚其家人。
d. 避免误判,给于一段适当时期,进行漫长推事庭调查,到法庭裁决,甚至上诉到联邦法院,需要7-10 年。
e. 死刑也不能使谋杀者或受害者的家属过平静和安宁的生活。
因此,“替代死刑”方案,不但不会失去死刑设之所要达到的目的,更能符合人道精神;对司法界亦无损。
综合以上的看法,我们不难看到,这次的死刑废除论是基于司法与人道因素,而且是讨论如何处置有关谋杀者或被判为死囚的问题。其实,如何处理有关谋杀者或被判为死囚这个问题,与废不废死刑没有关系,应该分开来谈,因为无论是在死刑的制度下,或在没有死刑制度下,或终身监禁的制度下,有关部门都需要讨论如何处置谋杀者或死囚
的案件。
我们更应该关怀的是我国马来西亚的司法系统问题。针对我国司法系统,我在此只提三方面供大家理性的反思一下:
1. 马来西亚国家能够负责任的,有效的执行公权力吗?是不是认为坚持死刑会阻碍正义原则?死刑能不能保护社会整体生命安全?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会不会让政治干涉司法?就是废死,国人能够充分信任司法的公信力与执行力吗?
2. 马来西亚有否具备公正又专业的司法系统?死刑会不会变成一个工具,让政客用来陷害政敌,恶人谋害善良人,昏官牺牲无辜人?若有误判,愿不愿意承担责任,以良心向上帝与人民交账?
3. 马来西亚的价值系统健康吗?不健康的价值系统包含贪婪、不宽容、偏见、暴力、不义、充满宗教和种族主义等等。这种的价值系统只会严重破坏社会伦理行为,只能实行在少数人身上,只能够满足部局的正义,欺骗了大部分的社会。
如果马来西亚没有认真思考以上几个因素,死刑难发挥作用,就是废死也无用!那么,作为马来西亚的基督徒,我们可以做什么呢?
四.从经验/ 行动方面來看
身为基督徒,我们应当坚持圣经的教导:
死刑是必要的。
1. 以法:我们透过合法途径,如基督徒的国州议员,一起监督国会、内阁、有关部门,深入和认真的改善与促进国家的司法系统,使我们国家有一个健康、公正和专业的司法系统,刑法不会被滥用!
2. 以理:上帝容许透过政府执行死刑。基督徒有责任表达对司法的执行——有关部门应该秉公守法,正确使用制度,考虑社会心理状态,受刑人实际个案,才能下判。对于研究废不废死刑的资讯,有关部门应该透明与公开,或作任何议决之前或之后,民众拥有知情权。在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透过不同机制、民间团体,甚至宗教团体,多与
民众沟通、交流,动之以理。基督徒可以依据圣经公开发表相关文章/ 言论,举办公开讲座,向政府或普罗大众表达基督徒的观点。
3. 以情:在教会或有关团体获得足够证据证明受害者是无辜时,我们应该同心,动之以情,一起透过亲自拜见或致函,向国家元首或州长请愿,请求特赦,这是法外情。我们的邓弟兄就是最好的见证。
我们也可以按照我们教会社会准则:照顾囚犯,这一条款来行动:
a. 本着耶稣基督拯救迷失者的爱心,我们必须照顾囚犯和他们的家庭。我们也必须推行一种复原步骤,以恢复、保存和培育囚犯原有的人格和尊严。
b. 我们支持立法与制定社会政策,以减少和消灭犯罪行为。
最后,我必须要提的是:死刑不是圣经的主题;但是,死刑正好显明人类是罪人。圣经中最早设立的死刑,是记载在亚当之约中。上帝在伊甸园中吩咐亚当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二16-17)。这是死刑的宣告,罪行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违背了上帝的
命令。亚当轻忽上帝的命令,不愿意遵从神的吩咐,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死亡就临到人类;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这种的死是永远的死。这种死刑比肉身的死刑更可怕。任何一种死刑都解决不了罪的问题;惟有耶稣能改变人心,使人脱离罪恶,不再做罪的奴仆,而做义的奴仆,以至于成圣。这才是圣经的主题,而我们应该在我国马来西亚极力传扬这福音。
编按:此文于1月24 日由卫理神学院卫斯理研究中心主办的时代课题之“死刑存废”交流会上发表。